- 【发布单位】作者:黎虹 陈思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5 10:56: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特别策划:网吧监管实行信用等级制-
声明:中国法院网“特别策划”稿件,未经本网特别授权,任何媒体(含已经取得常规许可的合作媒体)不得转载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陕西省网吧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年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将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网吧安全证。该办法规定,依据网吧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0分(严重)、7分(较为严重)、5分(一般)、2分(轻微)四种。涉及的项目有消防安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网吧将一次性吊销其许可证件。此外,有关部门还将根据记分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A级为守信网吧(绿牌网吧),分值为0—5分;B级为警示网吧(蓝牌网吧),分值为6—10分;C级为失信网吧(黄牌网吧),分值为11—19分;D级为严重失信网吧(黑牌网吧),分值为20分。
针对行政机关整治网吧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行政处罚案件被诉诸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才可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 含局域网);第四,该场所是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营业场所,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非法网吧。
《意见》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六类情形认定为违法:一是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二是已经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三是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六是其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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