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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施行 确立危化品使用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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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12-01 14:39:4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施行 确立危化品使用许可制度-

一批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今日起施行,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新的亮点,对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有重要意义。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此外,《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也自今日起实施, 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建立安全使用许可制度

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继2002年修订之后,第二次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今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总结了原条例实施以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 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了全面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新的亮点。

其中,条例确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制度,这是此次修改新增的一项行政许可,也是一项填补空白的重大制度。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都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此次条例的修改,还明确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范畴,并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省市级下放到市县级安监部门。

此外,该条例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如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频发 安监总局出台规定遏制

国家安监总局指出,中国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在此背景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强化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

安监总局指出,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目前,《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均已公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为总局部门规章也已出台。至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两重点一重大”监管体系正式形成。《暂行规定》将对提高中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水平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施行的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该办法细化并提高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首次明确规定,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运用于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固化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做法。

单位因非法生产行为致重大事故 项目核准或受限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国家安监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该《办法》自今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己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办法还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将作为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两部门规范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 严禁挪作他用

为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的需要,规范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财政部、水利部日前联合下发《中央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今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中央防汛抗旱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水利部负责制定;中央防汛抗旱物资购置、补 充、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属于中央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中央物资属国家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国家防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此外,上述两部门联合下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也于今日施行。该办法明确了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支出范围。补助费将综合洪涝成灾面积,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地方(部门)防汛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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