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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托幼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有精神病史不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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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0-11-01 14:38:47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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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来源】来源:京报网-北京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托幼机构管理办法实施 有精神病史不得任职-

卫生部、教育部日前下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将于今天(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根据该办法,从下月起,招收6岁以下儿童的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每收托150名儿童须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办法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资格做了明确规定。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特别提出,精神病患者和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而对于入园儿童,办法规定,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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