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莫小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2-16 16:31: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将施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被征用受损可获得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依据这一办法,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均可以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办法明确,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实行租用方式,由组织军事训练、演习的单位与被征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租用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补偿,补偿工作由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比如出现了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和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设施的灭失、损坏、折旧;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和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设施的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或者津贴;经加装改造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不能恢复原有功能的等等。
补偿该如何申报呢?据介绍,依据这一办法,申报民用运力国防动员补偿的,凭使用单位、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三方代表签字认可的查验清单,向当地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申报补偿。办法规定,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偿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意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补偿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偿金拨付给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将补偿金发给申报人。
在具体的补偿方面,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的补偿费用,按照租用方式计价结算。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费;没有政府定价的,由租用双方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协商确定。如果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伤亡的,其抚恤优待的办法和标准,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抚恤优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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