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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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4-08-11 0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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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出台审理整治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国法院网讯 (刘玉民 程虎)随着北京市整治网吧工作力度地不断加大,一批非法网吧被依法取缔或者处罚,一些行政处罚案件被诉诸法院。为规范和统一全市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思路和标准,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整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意见》共分5个部分,包括审理整治网吧等行政案件的指导思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执法主体及其职责权限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等内容。
《意见》规定,法院对违法事实的审查,要重在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在对个案审查中,要充分考虑行政机关在查处时取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案件审理中,既要坚持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意见》规定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一,通过计算机等装置提供经营服务;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第三,提供互联网上网经营服务(含局域网);第四,该场所是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电脑休闲室等。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行为的营业场所,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者证照不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黑网吧。
《意见》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被查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文化行政部门为适格的被告;对擅自设立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被查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适格的被告;对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等方面违法行为被查处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为适格的被告。
《意见》规定,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设立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属于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意见》从审判实践的角度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一是未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二是已经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三是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四是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五是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六是其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意见》规定,在北京市查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照经营行为时,一般应适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条例》没有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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