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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规进一步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
  • 【发布单位】作者:丁小溪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8-29 16:54: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修法规进一步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

国务院法制办29日就《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力度,使立法可以适应今后我国举办各类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需求。


国务院法制办在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中指出,为把2022年北京冬奥会办成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履行我国政府承诺,修改现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已刻不容缓。条例的修改也将为我国今后举办各类奥林匹克运动会奠定法律基础,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和奥林匹克运动推广普及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送审稿充分借鉴吸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商标保护的最新成果,修改行政处罚标准,增加间接侵权行为、侵权赔偿判定顺序、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罚情节、法定赔偿等内容。

同时,送审稿对奥林匹克标志及许可使用的工作程序进行了实质性调整,将两者核准备案修改为奥林匹克标志公告、权利人自行信息披露,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的主体及客体范围进行调整和扩充,增加了为潜在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的罚则、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期限等。

送审稿明确,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和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根据送审稿,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等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是指借助祝贺、加油、庆功、倒计时、公布比赛成绩、获奖榜单、冠名宣传等名义,可能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的行为。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7年9月2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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