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蓝乔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20 10:20: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交通部公路司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在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方面,具有机动、灵活、可实现“门到门”运输的道路运输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6773个,专用车辆11.64万辆,从业人员21.46万人。为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范、有序,交通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了1993年发布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正式颁布,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交通部公路司司长张剑飞就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交通报记者的采访。在谈及《规定》最大的特点时,张剑飞对记者说:“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运输安全事故,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危险品的需求迅猛增长,通过道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不断增长。另外,由于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公路上的交通流量越来越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和危害非常严重。因此,国务院领导对危险货物运输一直都非常关注,交通部党组也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交通部在修订《规定》的过程中,把保障运输安全作为首要出发点,安全的理念贯穿全篇,重点完善了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凸显安全压倒一切的思想。”据张剑飞介绍,为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严格市场准入
《规定》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自有车辆要达到5辆以上,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技术状况要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标准,罐式车辆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同时要具备相应的停车场地和通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严防违规车辆进入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大吨小标”、“小车大罐”车辆进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导致超载超限运输,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成为历次安全整顿的重点。张剑飞告诉记者,为防止新的“大吨小标”、“小车大罐”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规定》明确规定运输企业在申请准入时必须全面、如实、准确地申报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的有关情况,凡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的一律不予许可,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车辆进入市场,既有利于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消除安全隐患。
另外,《规定》还明确规定了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不得使用移动罐体运输危险货物等内容。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据介绍,原《规定》没有要求运管机构在实施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时明确运输企业可承运的危险货物的种类。但事实上,由于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危害程度差异很大,对运输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为确保运输安全,新《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分类管理,要求运管机构根据被许可人的车辆和其他条件,明确其可承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对从事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并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引入“车辆损害管制”概念
为尽可能减小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危害,参照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规定》对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最大载质量进行了明确限制。这样,万一发生运输安全事故,也可以将危害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加强非经营性道路危货运输管理
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把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纳入了交通部门的管理范畴,这与其他道路运输管理领域有很大的区别。因此,《规定》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危险货物运输都纳入了调整范围。为确保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规定》将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准入条件、运输要求等同于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进行规范。
新《规定》规定可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有两类:一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二是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张剑飞介绍,由于国内外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同时他们对自己产品的性质最了解、安全制度最完善,这样我们把鼓励大型生产企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为行业引导的一个方向。同时,考虑到非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只能承运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一般来讲危险货物性质比较特殊,运量较小,流向分散,很多情况下不需要5辆以上的车辆就能满足需要,因此放宽了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专用车辆数量的限制,以满足社会的特殊需求。
统一《从业资格证》
当前,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各地交通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发放的上岗证件名称、形式不一,培训内容、考核要求不尽相同,既不利于保障运输安全,也不利于规范监督检查。《规定》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都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放统一的《从业资格证》,其他证件一律无效。从业人员的考试、发证和管理要求交通部将在其他的规章中予以明确。
完善安全管理规定
新《规定》对运输安全管理做了细致的规定:一是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二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三是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必须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在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四是不得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时,必须进行消除危险处理;五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六是对危险货物的储存、装卸提出了要求,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认真贯彻有关法规
当前,由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危险品安全管理都高度重视,因此涉及到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多,从不同的角度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出了要求。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分散,不利于基层运管机构和运输企业学习和执行。《规定》对相关法规进行了梳理,并依照这些法规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基层运管机构和运输企业进行有力的指导,操作性很强。
同时,《规定》也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衔接与配套。比如规定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运输禁、限运货物时,必须按有关法规的要求查验或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限运输,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和速度行驶。另外,鉴于《规定》是针对危险货物运输作出的特别规定,对《规定》没有界定的,要求按照或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明晰法律责任
《规定》对《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由于两个条例都分别设置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和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行为的处罚条款,但对同一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又不一致,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困难。为解决这个矛盾,根据危险货物的范畴涵盖危险化学品的情况,《规定》针对违规车辆运输货物的性质,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细致、便于操作的规定,是化学危险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不是化学危险品的危险货物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处罚。同时为确保运输安全,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可吊销其运输许可证。
(文章原载中国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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