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工信部发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明年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1-09 08:49: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工信部发布《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明年施行-

工信部网站消息,《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称,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同时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业余无线电台所用频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人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工作,保证能够及时停止其造成的有害干扰。未经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禁止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或者公共道德的信息;禁止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禁止阻碍其他无线电台通信以及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此外,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时间、通信频率、通信模式和通信对象等内容应当记入电台日志。电台日志应当保留两年,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

一旦发现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