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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解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杜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7-27 13:33:4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26日向社会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8月1日起实施,这个办法将给乘客带来什么影响呢?

                   乘客将受到更好的服务

办法规定,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乘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乘客受了委屈怎么办?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的行为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乘客生命安全至上

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处理原则是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

           严惩乘客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行为

办法规定7种禁止行为,分别是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的;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攀爬、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门闸; 强行上下列车; 在车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携带宠物乘车;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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