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安克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2-27 09:07: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为劳动者维权打造新武器-劳动合同法草案焦点问题解读
虽然劳动合同制度政策体系在全国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等等。
在此背景下,劳动合同法草案于12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严格劳动合同订立 写清劳动者权益明细
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保证劳动者充分知情。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明确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合同文本内容。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规定了书面合同的三种类型,还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的事项在草案中也有具体规定。
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同时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对试用期的要求,规定非技术性岗位、技术性岗位、高级技术岗位的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1个月、2个月和6个月。
规范劳务派遣运作 保障派遣员工权益
劳务派遣是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形式,是我国劳动关系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也是发展较快的用工形式,许多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实现就业。
但因劳务派遣工不直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在用人单位拿工资,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给一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等待遇却与原来相差甚远;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运作不规范,高比例从劳务工工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工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保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和分担形式;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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