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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5-07-04 14: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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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祁东县人大常委会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
中国法院网讯 (李长庚 刘亮) 6月30日,湖南省祁东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简称《应诉办法》),加大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人大监督力度,确保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实现,同时有力推动了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创新的局面。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大力推进和百姓法制意识的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受到行政相对人的关注,行政诉讼因而不断增多。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出庭应诉的行政首长却寥寥无几,该县行政审判15年中,仅有两位行政首长到庭应诉,行政机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给法院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建设。
祁东县人大常委会历年来非常重视和支持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今年在接到县法院《关于设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报告》后,充分听取了部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进行了行政案件的个案听审,召开了由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机关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人大常委委员门进行了认真讨论,郑重出台了该《应诉办法》,以规范行政首长的出庭应诉行为,加重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的责任。
该《应诉办法》突出了四个重点:
一是加强了行政首长的应诉责任。行政首长对本单位涉诉行政案件,应亲自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和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委托主管副职能出庭应诉。
二是明确了行政首长必须出庭的案件类型。对行政单位的当年度首起行政案件、涉访行政争议案件、人大组织临案听审的案件、被告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案件、上级交办和督办的案件及其他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必须亲自出庭应诉。
三是加强了对行政首长违法诉讼行为的责任追究。行政首长拒不应诉、及时举证和按时出庭导致败诉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监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的过错责任及进行经济追偿。
四是加重了行政首长的领导责任。如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在三个月内尚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文书的,应建议监察、人事部门追究行政首长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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