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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广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新办法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邓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5-29 17:04: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新办法出台-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备受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各医药机构关注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完成,6月1日将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和完善。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都纳入了新办法的管理之中,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新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定工作有以下新的变化,根据目前该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参保人的就医、购药需求,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本年度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在120家以内;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包括本统筹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医药诊所、参保单位兴办的对内服务医疗机构和分布在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范围内的其它医疗机构。新办法明确了申报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条件和要求,要求医疗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以外的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要单独申报定点资格;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须由连锁公司负责申报医保定点资格;而与该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报医保定点资格的范围。

据悉,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申报工作将于6月1日至6月20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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