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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5.1施行-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26 09:09: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5.1施行-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1999年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作了修订,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分八章共52条,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文章原载于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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