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西规定:受益人应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伤残者-
  • 【发布单位】作者:胡锦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1-06 10:10:2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西规定:受益人应适当补偿见义勇为伤残者-

为了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江西省人民政府近日颁布并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及时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办法》规定,见义勇为者受伤被送到医院后,如果医院违反规定拒绝治疗,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办法》还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医疗终结后,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工(公)负伤有关规定享受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按规定为其评定伤残等级,享受因战致残民兵、民工抚恤待遇。见义勇为人员致残后,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安排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且符合烈士条件的,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烈士称号,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但不符合烈士条件,有工作单位的,其遗属按照因工(公)牺牲抚恤规定给予抚恤;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战牺牲民兵、民工抚恤规定给予抚恤。

此外,针对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后,一些受益人却避之不见的现象,《办法》明确,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死亡,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