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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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6-11-09 14: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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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专家认为,《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进行调节,公平税负。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核定非薪金收入的数量,如何有效地征收管理,都将是难点。
堵塞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漏洞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办法》的制定下发,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修订后的个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这进一步加强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体现税负公平。
《办法》规定,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符合第二至四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五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实施尚有难度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办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难度。“首先,《办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非薪金收入,但税务机关应该采用什么有效的方式核算纳税人的非薪金收入?其次,有些单位以实物的形式发放福利,还有一些单位领导平时的‘衣食住行’的费用由单位报销,这些所得如何核定?”因此,如果《办法》实施不当,可能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平。
此前曾有税务部门官员公开表示,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非薪金收入,并无强制措施。逃税的惟一风险在于,被税务局发现后要处以重罚,然而查处并不普遍。
刘颖也认为,现在很多人使用假身份证明,而税务部门又无法有效地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或各地区的税务部门之间无法有效沟通,可能造成税收的流失。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的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杨卫华建议,要加强税收管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加强现金管理,因为只有有效地监控现金流通,才能更好地掌握高收入者的实际所得。
刘颖建议建立基本的个人收入和资产信息系统,并健全税务部门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刘颖也提出,对税法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必不可少。
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个人收入分散、隐蔽,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掌握不全、难以监管的情况下,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不断增强居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也可以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刘颖介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主要是十一个征税项目政策分立,缺乏协调统一性,不能就个人全年所有收入综合计算、综合征税,难以全面调节,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虽然《办法》在实施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就可以将分类征收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作比较,不断完善税制模式,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杨卫华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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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强化税收管理,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进行调节,公平税负。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如何核定非薪金收入的数量,如何有效地征收管理,都将是难点。
堵塞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漏洞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办法》的制定下发,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修订后的个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这进一步加强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体现税负公平。
《办法》规定,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符合第二至四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五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实施尚有难度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办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难度。“首先,《办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非薪金收入,但税务机关应该采用什么有效的方式核算纳税人的非薪金收入?其次,有些单位以实物的形式发放福利,还有一些单位领导平时的‘衣食住行’的费用由单位报销,这些所得如何核定?”因此,如果《办法》实施不当,可能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平。
此前曾有税务部门官员公开表示,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非薪金收入,并无强制措施。逃税的惟一风险在于,被税务局发现后要处以重罚,然而查处并不普遍。
刘颖也认为,现在很多人使用假身份证明,而税务部门又无法有效地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或各地区的税务部门之间无法有效沟通,可能造成税收的流失。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的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杨卫华建议,要加强税收管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加强现金管理,因为只有有效地监控现金流通,才能更好地掌握高收入者的实际所得。
刘颖建议建立基本的个人收入和资产信息系统,并健全税务部门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刘颖也提出,对税法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必不可少。
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个人收入分散、隐蔽,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掌握不全、难以监管的情况下,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不断增强居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也可以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刘颖介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主要是十一个征税项目政策分立,缺乏协调统一性,不能就个人全年所有收入综合计算、综合征税,难以全面调节,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虽然《办法》在实施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就可以将分类征收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作比较,不断完善税制模式,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杨卫华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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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高收入者个税征管漏洞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办法》的制定下发,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修订后的个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即: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最大亮点主要体现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这进一步加强了个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体现税负公平。
《办法》规定,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符合第二至四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五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办法》实施尚有难度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杨卫华教授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办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有难度。“首先,《办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非薪金收入,但税务机关应该采用什么有效的方式核算纳税人的非薪金收入?其次,有些单位以实物的形式发放福利,还有一些单位领导平时的‘衣食住行’的费用由单位报销,这些所得如何核定?”因此,如果《办法》实施不当,可能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平。
此前曾有税务部门官员公开表示,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非薪金收入,并无强制措施。逃税的惟一风险在于,被税务局发现后要处以重罚,然而查处并不普遍。
刘颖也认为,现在很多人使用假身份证明,而税务部门又无法有效地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配合,或各地区的税务部门之间无法有效沟通,可能造成税收的流失。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的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杨卫华建议,要加强税收管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加强现金管理,因为只有有效地监控现金流通,才能更好地掌握高收入者的实际所得。
刘颖建议建立基本的个人收入和资产信息系统,并健全税务部门与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刘颖也提出,对税法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必不可少。
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个人收入分散、隐蔽,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掌握不全、难以监管的情况下,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不断增强居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也可以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刘颖介绍,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模式,主要是十一个征税项目政策分立,缺乏协调统一性,不能就个人全年所有收入综合计算、综合征税,难以全面调节,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虽然《办法》在实施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但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可以掌握高收入者的收入,就可以将分类征收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作比较,不断完善税制模式,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杨卫华说。
(文章原载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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