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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4部规章将于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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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22 08:33: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4部规章将于7月1日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工商总局将陆续出台一些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前,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由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起草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企业登记、审查提交原件以及期限等问题作了修改。考虑到企业登记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一律实行当场登记难度大等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如何实施当场登记作出了相应规定。关于审查问题,为便于理解和操作,《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解释。

    据介绍,现行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涉及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具体条款很少而且零散,企业在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不清,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经营范围登记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规范。由企业注册局起草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重点在于区分前置性审批项目和其他一般经营项目,改革现行的按“主营”和“兼营”区分的分类方法,目的在于明确地反映必须审批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

    为方便出资人申请企业名称核准,提高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效率,企业注册局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着重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号令颁布实施,它对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统一验资评估机构的审验评估工作,明确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暂行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公司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企业注册局对《暂行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文章原载工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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