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惠珍 游春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3-31 14:23: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拟立法明确外来人口享有的待遇-
为推进居住证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列入2014年立法计划,并于近日全文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实现“同城人同待遇”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共办理居住证超过2000万张。2008年8月1日起,深圳市颁布《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成为沿用至今的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该办法用居住证制度代替实施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制度,被社会各界认为是人口管理的一大进步,也是让外来人口融入深圳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希望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就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合理设置居住证办证条件,保障持证人权益和享受公共服务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该草案规定,居住证实行自愿申请制度,并设定了申领门槛:一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2个月;二是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含租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满12个月;三是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特区人才相关规定,或者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直接申领居住证。同时该草案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引人瞩目的是,该草案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将持证人享有的公共服务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待遇,主要为公共服务;二是优惠待遇,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条件,还可以享受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少儿医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租房补贴,同住父母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三是申请入户,即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积分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该草案还规定,未如实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未如实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也处500元罚款。旅业单位、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未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500元处以罚款。为非深户籍人员无偿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入住自购房屋的非深户籍人员,未申报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未申报登记人数每人200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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