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8-22 11:30: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对餐饮服务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事故涉及人数超过30人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逐级上报国家药监局。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和执照一个不能少

办法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五项监管信息须告知公众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公布下列日常监管信息:依法实施的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餐饮服务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快检结果不直接作为执法依据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标准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办法提出,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可使用现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但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快速检测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在未进行确证检测前,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一年出两次事故应追究负责人

办法明确,学校或单位食堂12个月内发生2起食品安全事故,应当追究学校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一个县级区域6个月之内连续发生3起30人以上食物中毒、1年内连续发生3起100人以上食物中毒同时有死亡病例的,对有关负责人员按玩忽职守处理;发生在学校、单位食堂和重大会展活动中的,按造成严重后果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采访人:记者 富子梅 解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负责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