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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禁毒法》实施办法脱胎成为《禁毒条例》-
  • 【发布单位】作者:申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0-26 16:37: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禁毒法》实施办法脱胎成为《禁毒条例》-

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修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条例》(以下简称《禁毒条例》),并经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宁夏禁毒人民战争深入开展尤其是‘大收戒’工作的持续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也积累了一些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宁夏毒情也发生重大变化,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实施办法》已难以适应当前毒情形势,对其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党中央和自治区相继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对禁毒工作提出新要求、新目标,需要规范的事项和内容调整较大,远远超出了《实施办法》修订的范畴,为适应当前禁毒需要,确需将《实施办法》修订为《禁毒条例》。”宁夏禁毒办主任高振宇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禁毒措施需要做重大调整

2013年宁夏启动“大收戒”工作后,毒情呈现出吸毒人数增幅、外流贩毒人数、毒品价格、社会面失控吸毒人数下降,成瘾吸毒人员三年戒断率、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上升的“四降三升”积极态势,受到国家禁毒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肯定和认可,这些成果需要巩固深化。

今年年初,国家禁毒委要求宁夏作为唯一一个省级行政区“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区”。今年7月7日,国家禁毒委在宁夏召开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现场会,推广介绍宁夏经验。这些经验方法是全区各级禁毒部门智慧和心血的结晶,几乎涉及禁毒工作的方方面面,如将其吸纳固化继续沿用《实施办法》的名称,修改的幅度和内容过大,无法体现《实施办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需设立新的应对措施。比如身患艾滋病、癌症、尿毒症等重病或者残疾、怀孕、哺乳期妇女贩毒问题。比如互联网涉毒问题。这些情况《禁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难以通过修订《实施办法》进行规范。

将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到考试范围

2017年秋季开学伊始,宁夏永宁县各中小学校将禁毒教育列为开学第一课,不仅如此,教育部门还规定,从2017年秋季开学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常规课程,每学年至少安排3课时的毒品预防教育专题课程。将禁毒元素有机融入语文、历史、化学、生物、思想品德等课程,发挥渗透教学作用。为此,教育部门把毒品预防教育列入教师培训内容,依托有条件、有能力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毒品预防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定期开展永宁县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禁毒教育培训。到今年年底,实现全县各级中小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兼职老师、法制副校长的全覆盖,即每个学校至少配备一名毒品预防教育兼职教师,一名法制副校长、校外禁毒辅导员。

永宁县中小学生禁毒教育的作法,是对新颁布的《禁毒条例》的一次很好实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和考试内容并进行督导。学校每学期安排禁毒教育不少于两课时。

《条例》还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推动学校禁毒教育与家庭、社会禁毒教育有效衔接。学校禁毒教育工作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学校发现学生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学生家长督促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社区康复戒毒更加规范

10月26日一大早,石嘴山市惠农区南街街道社区,禁毒专员赵园园开始了一天的工作,电话联系、档案归整、帮助戒毒人员与心理医生沟通。这个社区涉毒人员近370人,赵园园和几名同事采取细分盯人的方式,帮助涉毒人员回归家庭、重返社会。像赵园园这样的禁毒专员还有很多,为了推动社区禁毒专业化工作,宁夏率先聘用禁毒专干协助社区和片警。

目前,宁夏已经建成覆盖全区所有涉毒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居的标准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点217个,配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1256名,同比增加4倍。组建28支禁毒志愿者队伍,登记注册人数超过5000人,社区禁毒形成无死角的网络。

高振宇告诉记者,“大收戒”工作期间,宁夏在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程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但也有一些困扰禁吸戒毒工作的难题亟待破解。针对目前吸毒人员流动大的特点,规定了以户籍地管控为主,现居住地为辅的管理制度,避免部分人户分离戒毒人员失控漏管情况发生,使吸毒人员管控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管辖权一致,有利于执法打击与管控工作的统一。新颁布的《条例》第33条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并将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当面送达被决定人。被责令社区康复的戒毒人员,社区康复决定机关应当将其接(送)回执行社区康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行为矫治以及职业技能培训。

这条规定,将社区康复的决定主体扩大至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效解决了部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不做社区康复的决定,而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想管控但无法管控的情况,同时,明确了社区康复决定机关将社区康复人员接回至执行地执行社区康复的义务,并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有义务落实相关帮扶管控措施,有效弥补了原来社区康复与执行环节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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