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南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7-02 08:48: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立规杜绝政府部门间推诿扯皮-
今后,深圳市执法部门间如果发生争议,一般不再由政府出面协调,1日开始实施的《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据悉,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解决管理权争端,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中条块分割及部门立法、多层次立法造成的法律“打架”等原因,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争议、冲突和矛盾,这种状况影响了政府正常、高效的运转,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深圳行政执法协调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依法、及时解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发生的争议、冲突和矛盾,有利于杜绝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各自为政、政令不一、推诿扯皮的现象。
深圳出台的这个办法规定,行政执法协调主要针对七种情形,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对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事项进行协调的;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需要进行协调的;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其理解不一致,需要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上级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答复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等。
为保证办法的实施,深圳市还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不执行已生效的《行政执法意见书》的,享有监督权的法制部门将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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