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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立法禁止用人单位私设就业门槛-
  • 【发布单位】作者:王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15 11:29: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立法禁止用人单位私设就业门槛-

在辽宁,用人单位再以性别、婚姻状况、年龄等为由拒绝求职者,将涉嫌违反法规。近日,《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实行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外,设置限制性规定,以性别、年龄、体貌、户籍、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招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并且具有同等工作能力的求职者,涉嫌违规;用人单位不得在发布招聘信息、广告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含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或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求职者(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外)。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条例》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学费及助学贷款代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户籍迁移等优惠政策。

在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并在信贷支持、经营场地、税费等方面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免除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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