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季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11-23 09:03: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人大审议《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名牌商品的名称、设计、包装等正受到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保护,但企业名称方面的保护却相对较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有望杜绝日益增多的企业名称“傍名牌”现象。
为避免企业名称登记中出现“傍名牌”现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规定了三个“不准”: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此地名具有其它含义除外);不得含有高知名度外省市企业的字号和本市公共机构名称中的主体词语;不得含有驰名商标和本市企业的著名商标。
上海市工商局局长方惠萍说,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区别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设立的特定标志,既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又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因此应当通过更加完善的保护,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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