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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7-03-06 16: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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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法制办就《残疾人就业条例》答记者问-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大家关心的有关条例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和意义?
答: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据统计,在我国8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的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残疾人数量不断增多。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对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培训等工作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服务和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促进残疾人就业状况的根本改善,有必要制定有关残疾人就业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将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对于促进残疾人工作的全面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问:请您谈一谈政府在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主要职责?
答: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具有主导作用。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问:条例对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在总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对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同时还规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二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职业培训,不得在晋职、晋级、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问:为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二是,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是,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问:条例对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并为残疾人自主择业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三是,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问:为了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是,认真学习条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到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熟悉、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二是,做好宣传工作。条例的贯彻实施,不仅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还需要广大用人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争取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严格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和完善与条例有关的配套规定和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具体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督导检查,以确保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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