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余瀛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9-05 10:12: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将公开-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恶意抢注现象有望终结
□新商标法亮点解读
据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136万件、765.6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40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有专家指出,在这些“世界第一”的背后,其实与近年来商标被大肆恶意抢注的现象不无关系。在这其中,某些商标代理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并不十分光彩。
对此,新版商标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比如,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同时除了警告、罚款等原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之外,还明确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
代理机构暴增乱象丛生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许瑞表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推行商标代理制度后,商标代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特别是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今年起律师获准可以全面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后,商标代理机构更是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1.7万家,数量是十年前的20倍。
但是,另一个不争的事实却是: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一般代理机构,数量远远超出市场需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比如,一些小公司专门盯住抢注商标的机会,及时“捡漏”,注册一些有价值的商标,然后谋求加价转让。有业内人士披露:注册一类商标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而如果成功转让出去,其获利却可能呈几何数字翻番,少则一两万,多则成百万上千万元。
严重违规机构或被逐出
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法修正案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中,除了过去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外,新版商标法还明确:对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对此,许瑞表指出,商标局将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细则加以严格规范,比如建立信用档案,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实施市场禁入。“目前,该信用档案已准备向社会公开。”
那么,什么情况才构成“情节严重”?许瑞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多次违法违规、一犯再犯;二是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认定。
“只要你屡教不改,我就砸你的饭碗,实行市场禁入。总的思路就是‘宽进严管’。”
多处突出诚实信用原则
对于修法之后的商标代理监管力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给予了肯定。
新版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冯晓青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此次能够在修法中被多次突出使用,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另外他认为,新版商标法明确了违法代理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增加了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这些措施都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且也是比较严厉的。通过规范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能够更好地为商标注册人和权利人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认为,对商标代理机构要有严格要求,作为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否则就不应该具备代理资格。通过此次修法,他相信,“今后违法代理行为不允许出现,也不应该出现了。”
规范代理有助良性竞争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始创于1986年,是中国专利局批准的首家民营专利代理机构。
该公司商标部部长田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确实存在商标代理机构管理混乱的问题,“有些机构只有名字,没有业务,对消费者来讲也是不负责任。有些情况下,某些代理机构甚至是抢注自己代理的申请人的商标。”
而且,一些“有名无实”的小公司恶意抢注、违法代理的行为,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行业内的正规公司形成一定的冲击。“在以往,我们公司是商标业务和专利业务并重,而现在由于市场比较混乱,我们对商标的发展都不是特别看好。”
“所以,我个人非常赞成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对代理公司提出的这些预审查的功能,对规范代理市场确实是有好处的。对正规代理公司来说,并不会感受到压力。”田玫说。
行业组织约束力需加强
新版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严格执行吸纳会员的条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认为,该条中提到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规定还比较模糊,不易操作。
“因为自2003年取消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资格审批以后,商标代理人的准入门槛就被完全放开,任何人只要成立一个公司,就可以成为代理人,不像律师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现有的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中华商标协会’是一个自愿加入的行业协会,对于那些动机存疑的违法代理公司而言,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在黄义彪看来,若恢复更为规范的行业管理,对于落实第二十条可能会起到一定作用。
此外,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对于该款,黄义彪也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
对代理机构来说,其实包括两个方面,即代理事项不光是申请注册,还可能涉及到诉讼。对于律师而言,该款中提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得接受其委托”同样值得商榷。
“比如抢注申请人要进行诉讼来找律师,不能说就不让找代理人了吧,毕竟诉讼程序总得要有律师给打官司。”黄义彪建议,现在的条文其实可以规定得相对中性一点,比如“不得接受其委托”可以改为“可以拒绝违法事项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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