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8-07 17:25: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合伙企业法修订案有望近期通过-
今年6月底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合
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一般三审通过,备受关注的合伙企业法修订案有望近期通过。
有专家指出,此次修订这一法律,对于化解合伙企业风险,完善合伙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立法历程
合伙企业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它的存在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我国合伙企业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少平介绍: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个投资经营主要由国家与计划来安排,合伙企业无存在与发展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经营的放开搞活,民间投资的启动,合伙企业逐渐恢复发展起来。
法因时而立。与合伙企业的发展相伴,立法机关首先在民法通则中对个人合伙与企业联营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之后,国务院又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将其作为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加以规范。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立法机关根据我国市场主体的发展规范与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1997年2月专门制定了合伙企业法,使其成为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伙企业由此成为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并列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一部先天不足的法律
“尽管合伙企业法对于确立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设立与经营,鼓励民间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明显存在先天不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苏号朋教授,对此直言不讳。
他透露,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该法制定过程中,就存在着合伙人范围和合伙企业类型的争议。关于合伙人范围,有的观点认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人,但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外。关于合伙企业的类型,有的观点认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除了普通合伙之外,均规定了其他类型的合伙。
“不过,通过后的合伙企业法在上述两个方面的规定均较为谨慎。虽然该法没有明确合伙人的范围,但从其行文可以推断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合伙人。同时,该法将合伙企业的类型限定为普通合伙,从而将其他合伙类型排除在外。”苏号朋不无遗憾地说。
这种先天不足在实践中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苏号朋举了个例子:某会计师事务所依合伙企业法采取了普通合伙形式,共有5个合伙人。其中一个合伙人在为一客户服务时因过错而提供了存在重大瑕疵的报告,致使该客户遭受重大损失。该客户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及5个合伙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了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这一判决使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也要付出代价,虽然合法,但既不公平,也限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
这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制度,也成为限制我国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发展的原因之一。因为无限连带责任,意味着当企业进行债务清偿时,企业财产不足的部分,要用合伙人自有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种高风险,无疑会让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
目前,我国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共有近6万家,连同此前设立的6万家,共计12万家。虽然这些合伙企业解决了近200万人的就业问题,但其数量和规模与公司制企业相去甚远。而且业内人士指出,“真正符合合伙企业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很少”,不少以合伙人形式组成的实体,实际上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
一部获得广泛好评的草案
针对上述种种问题,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主要进行了三方面修改:
一是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苏号朋认为,这将大大拓展合伙人的范围。允许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
二是增加有限合伙制度。苏号朋指出,这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特别适合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它适应了某些投资者的特别需要,会极大地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有限合伙是由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投入资金但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具有良好投资意识的普通合伙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前者负责资金的提供,不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后者负责合伙企业的管理,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既激励企业管理者全力创业,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获得更高收益。
三是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苏号朋介绍,这一制度是指合伙人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各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本人的执业行为和负责的业务事项引起的合伙债务。对于合伙人个人的过错引起的合伙债务,在合伙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该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主要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其制度设计就是为了使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从而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异地开展业务。
正是基于对这种企业形式的高度认同,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上述三方面的修改,解决了目前我国合伙制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获得了广泛好评,”苏号朋教授欣喜地说,“可以预计,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更为全面地规范合伙企业的活动,极大地完善我国关于市场主体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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