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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山东发布电动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吕文 李忠科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4-13 17:10: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发布电动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今后,山东电动车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将得到根本改观。日前山东省轻工业办公室、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自行车行业协会三部门,联合颁布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试行)》,并定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电动自行车整车的三

包有效期为半年;铅酸蓄电池、车圈、控制器、充电器皆为1年;前叉、车架、车把为2年;有刷电动机为2年,无刷电动机为3年。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换货或退货;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

电动自行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电机、控制器、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同型号的电动自行车。因无同规格同型号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以退货。换货或退货消费者应支付折旧费,折旧率为1‰/日。

电器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影响使用性能的相同故障,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性能故障后没有修复价值的,凭特约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调换与整车匹配的充电器。电动自行车售出15日内,蓄电池不足额定容量90%,更换新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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