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熊彬 石红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16 14:18:3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安在线-江淮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 7月1日起实施-
新建道路、建筑都要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措施”,残疾人凭证看病免“普通挂号费”……记者昨日从省法制办获悉,《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本月14日已在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即将正式实施。
单位不得随意“辞退”残疾人
根据规定,今后我省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解除与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对依靠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破产,不得安排残疾人职工或者其配偶下岗。
此外,有关部门将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信贷等方面扶持。
持残疾证在多个场所免费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公园、动物园、烈士陵园、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和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享受减免费用的优待,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收费公共厕所。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挂号、缴费、化验、取药等予以优先,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应当减免普通挂号费;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就医,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适当减免医疗费。
残疾孩子上学政府将负责
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应当就近入学。异地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就学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排。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费领取教科书;属于寄宿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并应当减免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的学费、杂费、住宿费。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享受优先领取助学金的待遇,所在学校应当优先受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救助和学年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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