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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公平原则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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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5-07-29 16: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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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公平原则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应按公平原则处理。

    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很多为零流转费或者负流转费(俗称“倒贴皮”、“倒贴水”)。随着农业税减免力度加大、进程加快以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继续履行原来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无疑造成了显失公平的结果。而这是由于国家农业基本政策的重大调整所致。对于流转合同而言,属于订立当时的基础或者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更。此类纠纷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极有可能大幅度增长。如果不确立一定的协调原则,农民的基本权利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因此,《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不过,在适用该条规定的时候,必须严格掌握。要看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原约定是否造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结果等。不能动辄变更当事人的约定,践踏合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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