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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1-13 16:58: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月1日施行-

《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月1日起施行。与旧的《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和中转等作了明确规定,内容更加详细具体。


处置建筑垃圾需“申请”

以前,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现象非常普遍。《新办法》实施后,凡是处置建筑垃圾,都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

据介绍,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总量在5吨以上的,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

南宁市法制办有关人士介绍,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虽然占全市建筑垃圾的份额不大,但是管理难度很大,如不管会造成零星建筑垃圾到处倾倒。因此,从便民的角度出发,对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5吨以下的(包含5吨)零星建筑垃圾处置时不需办理核准手续,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经核准的具备运输建筑垃圾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偿清运,简化了处理程序,方便了广大居民。

禁止“泥车”上路

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洁,避免“泥车”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办法》对建筑垃圾的运输出台了严格的规定,坚决杜绝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车轮带泥上路。

根据《办法》,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垃圾消纳场时,应冲洗车体,做到净车出场。为确保做到这一点,要求施工单位和垃圾消纳场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消纳场出入口道路等地点硬化路面,并设置规范的清洗设施。

同时,业主、施工单位也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垃圾“混装”最高可罚万元

《办法》明确指出,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并且,建筑垃圾也要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对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受纳无回填利用价值的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或个人未按要求管理临时消纳场地的,将给予警告,并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消纳场政府统一规划居民们的居住区旁会不会有建筑垃圾“骚扰”?垃圾消纳场将如何设置?市民们尽可放心,《办法》指出,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将由南宁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

《办法》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明确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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