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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 【发布单位】作者:王洪 张琦 刘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6-07 16:37: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法院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卖艺、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那么,从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法到底有哪些特点,记者近日采访了有关专家和以及法律界人士。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频发。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长期从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襄樊市政协常委、襄樊民建副主委李志宇告诉记者。

新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据介绍,这一规定借鉴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

李志宇表示,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原则,是新法的一大亮点,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文规定在突发事件中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另外,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贯穿在整个法律条文中,如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禁止体罚未成年人

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学生不受体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此,襄樊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表示,目前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救援体系还是有所缺失的。比如,在欧美一些国家如果父母以毒打等形式虐待子女,可能会失去其监护资格。然而,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细则,对未触及刑法的虐待子女如何定性以及对虐待子女的父母如何具体处罚,目前还难以落实。

不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该接受,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如今,许多孩子放学就进补课班,周末时间也被各种才艺班、英语班占用,导致身体素质下降。对此,新法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娱乐权”问题,也就是说,要保障儿童的休闲和娱乐时间。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启动一些措施,就是根据学生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把学生从书堆里解放出来,旨在综合提高学生素质,增加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有关专家认为,生命和健康最重要,这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核心思想。新法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要求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充足的睡眠非常重要。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

新法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现在很多商店未设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这样未成年人很容易买到烟酒,不利于他们的成长。”襄樊学院法律系讲师李华义认为,近年来,吸烟饮酒有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未成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法律却未规定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性条款。因此,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属违法,但却屡禁不止。这一次,新法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此外,如果校园内见到老师抽烟的话,从6月1日起,学生可以理直气壮地制止。

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

新法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如果违反上述条款,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原因之一。”襄樊市中级法院民二庭法官认为,对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据了解,关注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问题,新法作了5个条款的规定,这在整部法律中是一个非常大的比重。规定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为“绿色上网”创造条件。新法还明确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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