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2-28 10:23: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五版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家暴法:当家不再是港湾,还有法律的庇护-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反家暴法分为六章38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背景—— 家暴在我国有普遍性
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很多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选择了默默忍受。
2012年初,全国妇联所做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公众态度调查”显示,87.3%的被调查者听说过“家庭暴力”,93.5%的被调查者支持推动立法。
我国多地相继出台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2008年起,全国妇联连续四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2011年7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
今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暴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12月再次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为二审稿。在此前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会议上相关人士普遍认为,二审稿草案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总则,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突出问题,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回应了社会呼声和迫切要求。
■疑问——
何为家庭暴力?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
最终,反家暴法所明确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这次把精神暴力也纳入家庭暴力范围,我觉得是一个亮点。”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夏津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袁敬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分组审议时,有些与会人员提出,性暴力是现在家庭成员之间十分普遍的而且日益恶化的侵害行为,已经成为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由性虐待引发的伤残也日益突出,因此也应把“性暴力”纳入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和吕薇认为,可加入“经济虐待”:比如损毁财务、不给食物、不履行赡养义务等,对于儿童和老年人来说就是一种暴力。
此外,未婚同居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利,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关注——
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
12月2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代表法律委员会向会议作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暴法规定:“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同时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袁敬华向本报记者表示,增加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是在社会关注弱势群体的大环境下,一种人性化的设置,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买世蕊说,此规定给弱势群体带来了福音,对施暴者有了法律的威慑,同时,那些长期深受家暴侵害者再也不是孤立无援了。
■聚焦——
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6日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开创了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先河。
作为江苏省唯一一家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应用的试点法院,崇安区法院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并配备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涉家暴案件审判机制。七年来,该院共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79件,发出“人身保护令”16份,制止暴力行为50余次。
截至2015年1月,广西全区已有10多个法院发出数十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效果明显。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刘彦灵认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直接干预,给无助的受害人强大的保护支撑,可以有效制止二次暴力、重复侵害。
可见,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有效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反家暴法第四章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指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为了让该制度发挥更大作用,反家暴法将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扩大到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并且规定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同时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分组审议时,吕薇委员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章节非常好,但还要出台配套细则,确保执行的可操作性。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晓云及杜黎明都建议,应增加“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的规定。
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已经做了一些保障工作。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内设儿童守护室、反家暴临时庇护所、社会介入办公室,联合贾汪区妇联共建“幸福家庭学校”等,守护室内配备床铺、桌椅等起居用品,提供了安全的保护场所。
广西融水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对涉妇儿的家暴案件实行一步走、一站式的服务,跟踪到底。融水法院融水人民法庭妇女儿童维权岗通过QQ视频的方式处理过多起异地婚姻家事案件,为异地处理涉暴案件作出有益探索。
立法现状如何
建国以来,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断制定,陆续出台。刘彦灵说,从宪法到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条例法规等等,都有对维护妇女、未成年人权利,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4.刑法通过对强奸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
5.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等禁止家庭暴力行为。
6.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7.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
“但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 刘彦灵认为,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规定,但这些条款有的是从宏观上立论的,有的细化做法散乱而不集中,有的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执法主体、证据规则也不明确。
其实早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就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刘彦灵说,《指南》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基础上,总结各基层法院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的有益尝试,指导性地推广家暴中弱势群体维护的宝贵经验,起到很好帮助作用。
2009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国首次由省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的最具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指导意见。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已联合制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研究制定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而反家暴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出台,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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