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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河北新规: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 【发布单位】作者:杨守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1 11:17: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北新规: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法律援助,政府有责。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刚刚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振华说,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需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具体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活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河北省的新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据介绍,河北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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