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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即将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王优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9-20 13:50: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即将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而制定,旨在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

根据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条例指出,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应当或者已经被海关依法扣留、封存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担保,申请免予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条例,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海关不予办理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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