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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对外资并购审查的规定-
  • 【发布单位】作者:王宇 魏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24 19:24: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对外资并购审查的规定-

针对近年来国内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事件,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有关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报告反垄断法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草案三次审议稿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此次进行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规定进行了增加和删改。增加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款;删去了“对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依照其规定。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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