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芬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6-01-06 17:07: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
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昨日晚出现在中国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上,中国首个有关股权激励的部门规章由此产生,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按照该管理办法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
所谓股权激励,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依照管理办法,股权激励的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同时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用以进行激励的股票来源于三个方面,即向激励对象发行的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但是,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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