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余晓洁 顾瑞珍 吴晶晶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25 09: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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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从修正到修订 环保法历经四审精雕细琢显民意-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保法。从修正到修订,从“小修补”到“大手术”,这部新法历经四次审议,期间两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从立法宗旨到具体条文,写入了民声,体现出民意。
修正到修订 “小修补”到“大手术”
我国现行环保法1989年开始实施。多年来,环保法修法呼声不断,从1995年到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400多人次提出修改环保法的议案78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环保法的修改,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方式。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审议中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为修订草案。
“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采用修订方式,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全面修改。只有动‘大手术’才能让环保法‘硬’起来。”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说。
坚持以人为本 两次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2012年8月下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环保法修正案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一个月内,共收到9572位网民的11748条意见。
2013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7月19日至8月18日,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有822人提出2434条意见。
“这个过程正是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第一次征求意见,各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位、基本制度等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各方面主要针对二审稿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有: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评价机制和各主体的环保义务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表示,通常一部法律三审就可付诸表决。而环保法经过四审,就是为了更好地吸纳社会的才智、更好地反映社会的关切。
环境信息公开 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
目前,环保领域公众参与不足主要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困难重重,公众参与的途径少、门槛高,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公众往往不知情,无人就有关事项向社会通报和解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前提是环境信息公开。
新修订的环保法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呵护公众健康 鼓励研究环境对健康影响
新修订的环保法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
吕忠梅认为,公众健康写入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以前环境影响评价只评价对植物生长有没有危害。而很多污染企业在倒闭多年后才逐渐显现对人体健康的危害,而当地环保部门当年的环评报告显示企业严格达标排放。
充分倾听民意 不断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专家认为,环境保护诉讼的主体太窄,不利于保护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利于形成整合力量,遏制、制裁环境污染的氛围。
两次征求社会意见中,究竟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此前的草案中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规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后又扩大为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新修订的环保法最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的社会组织。同时明确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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