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周文馨 赵志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29 15:14:0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甘肃拟立法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水保”方案未批准 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或者编制的未批准而开工建设的,有可能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可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今天首次提请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的。
甘肃省林业厅厅长康国玺说,甘肃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水土流失面积38万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91%,境内有水力侵蚀、风力侵蚀、重力侵蚀和冻融侵蚀等形式,每年输入江河泥沙达5.5亿吨,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甘肃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认为,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土地退化,耕地毁坏,洪涝灾害加剧,涵养水源降低,削弱生态系统的调解功能。这不但是重大的生态问题,而且是制约甘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条例对依法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十分必要,既是巩固全省水土保持成果的现实需要,更是防治水土流失的当务之急。
为此,草案规定,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草案要求,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应当编制水土保持专章;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部门批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企业自主投资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草案明确,凡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报批、核准或备案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
草案强调,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煤炭、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及水力发电等企业收益中提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原地表及植被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草案明确规定,对于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审批,将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或者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土保持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还特别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在水土流失治理补助资金、防治技术和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水土流失、投资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治理成果受法律保护。
本报兰州5月29日电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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