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8-31 11:16:4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据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民可以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为了避免以前在计划生育工作出现的一些问题,将于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公民可以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所谓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是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包括避孕方法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做出相关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但有关人士同时也指出,知情选择并不等于“自由选择”。知情选择要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不仅本身要做到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为育龄群众提供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同时还要首先帮助群众充分了解现行各种避孕和生殖保健方法的安全性、有效性、禁忌症、适应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使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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