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王亦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21 15:32: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暂行规定”能暂行多少年 各界吁尽快清理-
“全国行政法规清理意见与建议征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截至7月10日,已征集各地、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8752条,按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计算,平均每件行政法规收到清理建议13.36件。”7月17日和20日,国务院法制办分别在哈尔滨、北京召开了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现场会,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如此表示。
据了解,从3月底开始的这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五次法规清理,涉及655件现行行政法规、3031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9664件地方政府规章,共计1.3万多件。
尽快清理“超龄法规”
今年1月7日,8岁男童冰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毗邻铁路的昌河小区命丧火车轮下,有关赔偿数额成了冰冰父母和铁路部门争议的焦点——铁路部门依据的是国务院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按照规定最多只能提供“救济费”300元。冰冰的父母悲痛不已,“一条人命就值300元?”
“此次收集上来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针对性较强。”国务院法制办徐志群处长说,地方政府提上来的6615条建议中的89.5%,主要是针对2000年7月《立法法》实施前出台的行政法规,“当时没有国家法律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
其中,几乎所有实施20年以上的“超龄法规”,都被提出了清理建议。
对于这些“超龄法规”,参加现场会的各地政府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政策法规机构已经形成基本共识,即能够废止的应当尽量废止,或宣布失效。
比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维护经济秩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概念界定、主要内容早已时过境迁,其消极作用日益明显,易于导致行政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不利于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应当尽快废止。”
对于我国行政立法领域为何屡屡出现《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和缺乏一个必要的定期审查清理制度有关,也和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有关。某些领域的相关问题没有定型,但需要予以规范,制定“暂行规定”、“试行办法”都是必要的。实际上,那些现在看来“超龄”的规定,在特定阶段都是发挥过积极作用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有些法规规章明显不符合实际,但仍在适用,主要是行政立法审查监督制度建设上的问题。
公众建议聚焦民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等法规中存在着歧视和限制乙肝病原携带者上学、就业的条款,建议对这些条款进行修改。”这是一名网友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的留言。在这次面向社会征集的清理建议中,建议对一些法规中存在的“乙肝歧视”条款进行修改或废除的邮件、来信有140多件。
国务院法制办在此次清理中,直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以信函、邮件、留言方式提出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1029条。这些意见高度集中于民生问题,涉及教育、就业、生产经营权、拆迁、劳动教养等方面的规定。
据了解,开门清理,是此次清理与以往清理最大的不同。记者注意到,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一线人员、法官、律师、企业界人士等座谈、论证,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问卷调研、网上征求意见等,是许多地方政府在此次清理中采取的主要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将655件现行行政法规分送24名专家学者研究,请他们提出清理建议。
社会公众对于修改涉及民生的“过时”法规的强烈呼声,得到了国务院立法部门的回应,
7月19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公布,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废止。新条例明确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饱受社会各界诟病的“火车撞死人只赔300元”成了历史。
期待长效机制
“集中式大规模清理,可以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但伴随的是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顽疾,因而不是治本之策。”记者注意到,与会的各地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在交流经验、研究问题的同时,对建立立法后评估、定期清理等长效机制,改变“运动式”的清理模式,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几乎每位发言者都提到了。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建议,国务院制定《法规规章评估条例》,对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定期评估,国务院部门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对施行满一定时间的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客观评估,发现行政法规、规章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关清理程序。
“已经进行过多次清理了,但一些违法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法规规章,却因其背后存在着部门和地方利益,且主要由行政系统自查自纠甚至主要靠指定部门‘自我革命’的清理方式,使得我们一直走不出‘剪不断、理还乱’的清理怪圈。”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表示。
河北省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则提出了具体办法: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备案,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审查;建立社会对法规、规章以及红头文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制度,办理情况全部向建议人通报,该修改废止的及时修改废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法规公布实施一至两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与建议;设定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超期自动作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建立专项清理制度,及时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定期清理,5至10年全面清理一次。
江凌说,国务院法制办在历次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中,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正在研究建立立法评估制度,应当在此次清理工作中积极发现和认真研究有规律性的问题,“为建立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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