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发〔2003〕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全市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按照市委八届三次全会关于建立企业正常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现就200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2003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2003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3%(即2003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3%);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5%,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2003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最高为20%。
二、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物化成本,增加职工工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得低于下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上线以内。2002年人均工资水平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且2003年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要求超过20%的,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