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1989年12月28日)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教育奠基、科技兴陕”的战略方针,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加快全省普通教育事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将教育费附加率由百分之一调整为百分之二,即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的百分之二计征。
二、按照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 八条的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省上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从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四市实际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提取百分之十,用于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普通教育。四城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此规定于每季度初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省上应提取的部分汇入省教育厅的教育费附加专户。省上提取的教育费附加,由省教育厅提出安排意见,商财政厅同意后执行。
教育费附加率调整后,其征收、管理、返还等仍按以前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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