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驻肥中央和省直机关、 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驻肥中央和省直机关、
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保字〔2001〕2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驻肥中央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以参保单位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正在平稳推进。为了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程序,规范操作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缴费
1、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单位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参保单位有在职人员增加或减少时,省医保中心按照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做相应调整。
2、参保单位当月发生参保情况变更时,须在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在次月10日前到省医保中心领取“缴费核定通知单”,并按“缴费核定通知单”核定的缴费数额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费;没有发生变更的按上月“缴费核定通知单”核定的缴费数额直接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费。
二、关于参保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变更的办理
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变更的参保单位,应持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和批复、新的银行帐号复印件,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时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关于人员增减变更手续的办理
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减时须持有关材料,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增加人员: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如属新分配或调入人员,须附人事部门的行政介绍信(调令)、工资待遇审批表复印件;如属招收、招聘人员,须附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合同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书以及工资待遇审批表复印件等。
2、在职转退休: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申报表”。正常退休的,须附主管部门正常退休待遇审批表,提前退休的,须附省人事厅的提前退休待遇审批表;
3、减少人员: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申报表”。参保单位有解聘、辞退、终止合同、死亡、调出的,须附单位批文或相应的证明、调令或户口注销等复印件。
四、关于医疗保险证、个人帐户卡(以下简称证、卡)的办理
1、证、卡有错:医疗保险证上姓名、性别、出身年月、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的,由参保单位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改错手续,并由参保人持新的医疗保险到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改借手续。
2、证、卡遗失:(1)卡遗失,由参保人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直接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有关手续。(2)证遗失,由参保单位持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医疗保险编码、失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险证号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的挂失手续,于次月15日后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新的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3)证、卡遗失:由参保单位持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医疗保险编码、失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险证号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的挂失手续,同时由参保人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挂失手续。参保单位在次月15日后到省医保中心领取新的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
3、变更人员证卡的办理:参保单位有新增人员,并按本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单位于次月26日后持新增人员二寸照片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参保单位有解聘、辞职、终止合同、死亡、调出(在省直单位内部调动的除外)等减员的,单位应将医疗保险证收回交省医保中心,并持省医保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注销手续;参保单位有在职转退休并按本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单位在次月26日到医保中心换发新证。
五、关于个人帐户的使用和查询
1、使用:参保人在领取个人帐户卡后应及时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加密手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到省分行合肥市区各营业网点办理取款手续。
2、查询:省医保中心每月从26日开始,根据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到帐情况,办理个人帐户资金的划配工作。需要查询个人帐户金额的,可在次月15日后到省分行合肥市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征缴业务联系电话:2624239
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