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
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
(1995年7月3日厦府〔1995〕综140号)
为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和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发〔1994〕43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二年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大租金改革力度。
1995年9月1日起将住房租金从现行的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0元提高到1.40元。
按1993年12月份该职工月工资总额的3%发给住房补贴。住房租金从1996年7月1日起至2000年止每年递增21.5%,2000年达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1元,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凡承租我市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作为住宅,租金计算标准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分步实施的租金标准”的第二步实施。
住房补贴对象,住房补贴奖金的来源,增加租金的使用,减免政策和租金的缴交办法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增加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扩大住房建设资金的积累和融通,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单位(含三资企业)应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月缴纳公积金,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卡。
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月公积金缴交率从1995年8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1993年12月份该职工工资总额的5%,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交。公积金缴纳额1996年元月起每年按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调整一次。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纳额分别最低均不得低于15元,最高不得超过70元,存储的公积金月利率调为3.6‰。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范围、公积金的来源,公积金的使用、提取和公积金的管理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大力推行公房购买债券
凡新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者均应购买住房建设债券,各单位应坚决执行。
住房建设债券的认购办法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住房建设债券年利率调为5.4%。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为体现政策连续性,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向高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和标准价,并逐步向市场价过渡。
(一)市场价:价格随行就市,随时可以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拆迁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朗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不含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组成。
1994年各类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框 架│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 木 │ 高 层 │ │
├────┼──────┼──────┼──────┼─────┼──┤
│1210│ 1130 │ 1050 │ 1010 │ 2420│ │
└────┴──────┴──────┴──────┴─────┴──┘
以上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满三年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购买成本价住房的其他具体实施办法按标准价房的规定执行。
(三)标准价:
标准价是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1994年负担价指按1993年我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除以一套二房一厅建筑面积56平方米计算的房价;抵交价指按双职工65年的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值的80%计算的房价。
1994年新建公有住房标准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房 屋 类 型 │
│ 价 格 ├───┬──────┬──────┬────┬─────┤
│ │框 架│ 砖混一等 │ 砖混二等 │ 砖 木 │ 高 层 │
├─┬───┼───┼──────┼──────┼────┼─────┤
│标│负担价│493│ 460 │ 427 │ 414 │ 986 │
│ ├───┼───┴──────┴──────┴────┴─────┤
│准│抵交价│ 291 │
│ ├───┼───┬──────┬──────┬────┬─────┤
│价│合 计│784│ 751 │ 718 │ 705 │ 1277│
└─┴───┴───┴──────┴──────┴────┴─────┘
(按全市1993年职均工资4293.40元,住房面积56平方米计算)
实际售房时,负担价根据住房的地段、层次、装修、成新折扣等因素进行调节计算。房屋折旧年限为5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购买现住房按负担价优惠5%。1996年元月起每年减少优惠1%,2000年以后购房不享受负担价的优惠。
抵交价实行工龄折扣。工龄以购买一处住房并有本处常住户口的职工夫妻计算,丧偶、离婚、未婚的,可选择本户一个成员的工龄合并计算。现一个工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48元的标准给予折扣。在职职工可计至购房时,离退休职工计至离退休时的工龄为止。购房者双方工龄折扣由职工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的工龄折扣金额支付,购房者双方工龄折扣资金来源仍按《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执行。原规定的购房工龄补贴,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取消。
旧房抵交价,先按住房已使用的年限予以折扣,折扣率为每年0.67%,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再按前款进行工龄折扣。
按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原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给予15%的优惠。
出售公有住房以每户的建筑面积计价,符合有关设计规定的户外楼梯、过道和杂物间、阳台按市政府的规定计价。
机关干部、群众团体,教师、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居民购买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住房装修标准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房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一律按市场价计价。
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视不同结构的标准价与成本价的比例确定部分产权,即框架结构64.8%,砖混一等66.5%,砖混二等68.4%,砖木结构69.8%,高层住宅52.8%,可以继承、抵押,但不可赠与。付清房款或贷款本息,并住满五年后,允许按规走出租、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出租所得款项在补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国家、单位和个人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未付清购房款或虽已付清,但末住满五年要出售,由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价收回,如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按有关规定由银行处理。
售房的其他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成本价、标准价每年公布一次,从当年7月1日执行到第二年6月30日止。(94年售房的成本价、标准价执行至95年8月31日止)
(四)做好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同本方案的衔接工作92年、93年职工以成本价(原综合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依法进入市场除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扣除有关税费后,其余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92年、93年职工以优惠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承认其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个人付款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依法进入市场除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国家、单位和个人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外,其余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执行。
原购买公有住房者不得退购房款。以优惠价购房者如愿改为以原成本价购买,应在六个月内办理补足房价款及利息等手续,其购房办法仍按《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走》执行。
本方案由厦门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方案和规定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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