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关于对大保高速公路 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报告》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关于对大保高速公路
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报告》的通知
(云政发〔2000〕1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目前,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公路建设项目违规收费突出,收费过多、过乱、过滥,已直接影响到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对此,省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作了专题研究,决定由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就在建的大保公路税费负担作专项检查。
1 省计委《关于对大保高速公路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州、市、县,省直各部门按照《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所在地的建设项目收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限期纠正。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一、坚决制止越权自定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除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得越权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个别地方仍在提出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机动车辆牌照费、行车执照费等涉企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三、属于个人缴纳的费用,不得纳入项目建设费开支,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如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个人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管理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等。
四、有些收费虽有政策依据,但执行中必须实事求是。水土流失防治费、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等,须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按规定应该收取,但省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意见不一致的收费,如耕地开垦基金等。由省级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协商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决定。
六、属于合理但不合法的,暂停收费。临时用地管理费、临时用地复垦基金等,是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但执收部门未办理有关许可证手续的,暂停收费,待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再按低限收费。
七、今后任何地区、任何部门,若不讲大局,再继续自行其是,导致严重乱收费问题的再度发生,一是将严肃查处,对有关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二是凡违法收取的费用,包括不应收或自行提高标准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任何人不得隐瞒、转移或截留;三是停止对该地区、部门的固定资产投入,直至认真整改,并经省政府检查合格后为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大保高速公路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第4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陈培富副主任带队,省财政厅曹建方副厅长、省交通厅晋福祥副厅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参加的大保高速公路建设税费负担检查组,于7月6日至9日,分别到大理、永平、保山等地,对大保高速公路指挥部反映的工程建设中涉及的税费负担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保高速公路是我省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起于大理市西平坡,止于保山大官市,全长116公里,跨经大理州和保山地区的大理、漾濞、巍山、永平、保山等五县市,工程批准概算70.44亿元。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大理、保山两地州五县市地方党委、政府和沿线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帮助下,从1998年11月28日开工至今,已累计完成投资33亿元,工程进展顺利。据大保公路指挥部初步统计,在工程建设中,省、地、县有关部门要求大保公路建设施工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缴纳各种税费27项(详见附表)。大保公路指挥部认为,交通部批准的概算中,只含建安营业税和征地拆迁费二项,其余税费不在概算中,不予缴纳。检查组先后在大理、永平、保山召开了三个座谈会,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收费单位的意见。大理州反映,大保公路建设中的收费情况,前两年反映不太突出,今年反映较大,州政府曾召集有关收费单位进行了统计,有9个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了应征收的23项税费项目。目前,州地税局已征收了建安营业税,大理市和巍山县收取了耕地补偿费,永平县已收取了27项税费中的10项。其他税费有关部门只是提出了征收意向,还未正式实施。保山市反映,去年市政府曾组织财政、物价等部门对涉及保山市七个乡镇的收费进行了清理,没有发现乱收费情况。对大保公路建设收费,只有土地、公安、地矿部门按规定收取了费用,其余部门有的已提出了征收意向,正在协商。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没有提出要向大保公路建设收费的问题,对于乡镇村社乱收费的情况已责令有关部门调查,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对乡村道路被施工车辆压坏修复问题,不作为收费,应由双方协商,施工单位相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大理、永平、保山的政府领导表示,坚决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涉及对大保公路建设的有关收费暂停征收,待省政府具体明确应该征收哪些费用后,遵照执行。
经查,大保公路指挥部反映的27项税费,其中税收5项、基金1项、各种收费21项。涉及地税、地矿、林业、土地、水利、省文物考古队、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公安、乡镇村社等11个部门或单位。根据地方政府和收费单位提供的收费依据,检查组初步核实,除环保部门提出的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和个别乡镇村社提出的5项收费无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发现州(地)县(市)地方政府越权审批收费项目的情况。在已收取的费用中,有个别项目提高了收费标准收费的现象,检查组已明确指出,并责令立即纠正。
二、存在问题
通过对大保公路建设中税费负担情况的检查,总体上讲,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单位对支持大保公路建设态度是积极的,提出的应征收税费基本上都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发现靠收费增加地方或单位收入的现象。客观上讲,多数收费单位只提出了征收意向,还没有正式实施征收,所以乱收多收情况不太突出。但这次检查也确实发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收费单位对相关政策业务学习不够,仍在提出收取已被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大理州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的已被省政府第三批取消的厂内机动车辆牌费、行车执照费涉企收费项目,检查组已责令停止征收。
(二)越权自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永平县环保部门提出收取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三项,其中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属越权自定收费项目;固体废弃物排污费收费标准高于我省规定的现行标准。永平县在征收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时,提高标准收取。保山市个别乡镇村社提出石料开采山本费等5项收费要求,向施工单位收取费用,检查组已责令地方政府纠正。
(三)属于个人缴纳的费用,不得纳入大保公路建设费用开支,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费。如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的管理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等。
三、对大保公路建设中涉及的有关税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检查组通过对大理、永平、保山的检查,在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收费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认真讨论研究,检查组成员对处理大保公路建设中涉及的27项税费的原则和初步意见达成了共识,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
(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应全力支持国家重点建设
大保公路是我省的重点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收费单位要本着积极支持的态度,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量用足用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中相关的减免政策。对有减免政策规定的,应一律实行减免;没有减免政策,但收费标准有一定幅度的,应按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属于个人承担的费用,应由个人缴纳,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对可以收也可以不收的,应不再收取;对合理但不合法的收费,暂停征收;对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证大保高速公路的工程建设,为云南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具体处理意见
1.税收问题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予以征收。在具体税种上,凡有减免政策的,尽量实行减免;征收有一定幅度的,按幅度下限征收。
2.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征收的,用于补偿农户,保护环境和确保安全施工的,如:征地拆迁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监督检查费等,应及时缴纳。
3.法律、法规有规定,但可以不征或减免的应不征或减免。如: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由采矿权人提出减免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
4.经省以上批准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且收费标准有幅度,应按下限收费的,如: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限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征收管理费按征地费用的2%收取(临时用地管理费统一规范为征地管理费)。
5.属于个人缴纳的费用,不得向大保公路建设单位征收,如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管理费、暂住人口管理费。
6.一些收费虽有政策规定,但理解不一致的,应实事求是处理。如:水土流失防治费(政策规定自己治理的不收费,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才收)。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施工现场远离城镇、不妨碍或极少妨碍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不应收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政策规定有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堆放的,暂不收费)。水资源费(大保公路建设不直接利用水利工程取水,而是利用江河取水。省政府41号令规定从江河取水的也要缴纳水资源费,但为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可根据41号令第3条第4款“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建议省政府明确对大保公路建设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7.按规定应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原省土地局上报省政府同意明确的开垦费标准再行降低,具体为一级基本农田3000元/亩,二级基本农田2000元/亩,其他耕地1000元/亩,由建设单位交纳。
8.属于合理但不合法的,应暂停收费。如: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省政府批准,但未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手续)。
9.一些部门、乡镇要求收取的费用和补偿没有收费依据,属于乱收费,应由地方政府予以纠正。如: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乡村道路修复养护费、治安爆炸物品管理责任费、买水费、理顺灌溉沟渠费、石料开采山本费等。另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一些地方和群众利益不一致的事项,施工单位应本着力所能及、不增加工程预算的原则,主动处理好和地方群众的关系。
10.对于合法收费,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建议按标准下限予以纳入。
附:大保公路建设涉及税费项目清单。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大保公路建设涉及税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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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税费项目 │ 征收部门 │ 征收总额 │概算中│ 缴纳情况 ┃
┃号│ │ │ │ 数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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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安营业税 │地税局 │163089万元 │163089│已缴9900 ┃
┃ │ │ │ │万元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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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耕地占用税 │地税局 │1158.21万元 │无 │18.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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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路面统供 │无 │259.9万元 ┃
┃3 │矿产资源税 │地税局 │碎石部分 │ │ ┃
┃ │ │ │233.5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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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地税局 │300万元 │无 │44.7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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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印花税 │地税局 │139.58万元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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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矿产资源费 │地方矿管局│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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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森林植被恢复费 │地方林业局│274.24万元 │无 │52.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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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耕地开发复垦基金 │地方土地局│2908.233万元│无 │未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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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征地管理费 │省土地局 │176.2868万元│无 │未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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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临时用地复垦保证金│地方土地局│未统计 │无 │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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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临时用地补偿费 │地方土地局│1799.28万元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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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临时用地管理费 │地方土地局│35万元 │无 │11.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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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水土流失防治费 │地方水利局│595.89万元 │无 │237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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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水利局│729.31万元 │无 │3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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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水资源费 │地方水利局│94.4万元 │无 │未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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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文物发掘费 │省文物考古│100万元 │无 │20万元 ┃
┃ │ │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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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生态破坏资源补偿费│地方环保局│未统计 │ │未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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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固体废弃物排污费 │地方环保局│未统计 │ │未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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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地方环保局│未统计 │ │未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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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工商局 │未统计 │ │未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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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性│地方技术 │103.75万元 │无 │4440元 ┃
┃ │能监督检验费 │监督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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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公安局 │ │ │63.3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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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石料开采山本费 │乡村 │ │ │13.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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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治安、爆炸物品管理│乡镇及相关│ │ │4.2万元 ┃
┃ │责任费 │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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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乡村道路修复养护费│乡镇村社 │ │ │79.9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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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买水费 │村社及村民│ │ │3.72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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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河图、永昌镇理顺 │乡村 │ │ │14.65万元 ┃
┃ │灌溉沟渠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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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概算中有建安营业税163089万元,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18712.61万元;现已缴纳建安营业税收制9900万元;征地拆迁费实际已支付25001.7374万元,其中大理、保山两地州垫付22151.6974万元,大保指挥部直接支付给两地州征拆部门2850.04万元。已统计的概算外税费初步统计达602.26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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