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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已建立较完善的港口管理法律体系-
  • 【发布单位】作者:陈煜儒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20 14:58: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已建立较完善的港口管理法律体系-

记者近日从交通部海事局获悉,我国已建立较完善的港口法律体系,使港口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据交通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港口的政企分开、经营秩序的规范、新机构和新机制的建立,都离不开这个法律体系的支持。规范、法治、高效的软环境是中国港口走向全球前列的最根本的保障。

从中国集装箱运输一路攀升的轨迹,中国港口人清楚地看到了伴随其健康发展的港口法治之路。1973年9月,一艘可载集装箱的小船“渤海一号”轮,在日本神户港装载了一批小型集装箱,开通了中国第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拉开了中国大陆集装箱运输的序幕。在经历五年的行业磨合后,交通部于1978年制定并发布了我国第一个《国际航线集装箱港口收费规定》,走出了我国港口集装箱码头的收费办法接轨国际市场的第一步。

航运业的涉外性很强,在努力学习外国先进经验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交通部仔细地观察着行业的走势及其运行的规律,于1992年1月1日发布了《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收费规则》,把过去外轮、外贸国轮和内贸国轮三种不同付费标准改为“三合一”的统一标准价格。

收费接轨了,管理也要接轨。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于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个条例规定除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外,无船承运、国际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和国际船舶管理等业务均实行登记制度。

从1973年集装箱运输的开始到2003年港口法的颁布,预示着一个行业的成熟。200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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