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晓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2-29 12:46: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华社受权播发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共15章,155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基金的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以及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等。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根据修改后的法律,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此外,法律还专门就非公开募集基金增加一章,就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合同内容、登记备案制度、基金投资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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