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超 陈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24 11:07: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对物权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
对不动产物权,草案采用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的种类繁多,交易条件和方式不一,草案规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动产买卖交付时等动产所在地法律。草案还对运输中的动产、有价证券和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并适应国际上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草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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