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蒋德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8-02 13:57:3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普法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首次立法监管用药安全全过程-药品名未批准使用将被视为假药处罚
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据了解,如果这部地方法规走完程序并获得通过,这将是我国第一次对药品的生产、销售、流通、使用等用药安全进行全程监管。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注册申报的处方和生产工艺组织药品生产;如需改变处方或者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并获得批准。
条例草案规定,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药品时,都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条例明确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禁止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和商品名。对标注未经批准的药品名称的药品将被视为假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在本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最高可处以生产销售金额5倍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