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28 09:41: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也是国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日前,《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已提请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为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更好地规范信访人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4月20日,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四川日报》上全文公布《四川省信访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书信、电话、面诉、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告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条例草案对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受理和办理的程序、信访秩序以及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信访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受理,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信访人有权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的程序,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事项后,应当根据信访事项提出直接办理、转办或者交办的意见;决定转办或者交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处理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请求上一级地方国家机关重新复查。信访人长期信访,对有关办理机关的复查结果不满意的,有权向其上一级地方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听证的请求;复查结果涉及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人有权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信访听证的请求。
但条例草案同时也规定,信访人的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给予说服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的;(二)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三)威胁、辱骂、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制其人身自由,妨碍其正常生活的;(四)拦截车辆、堵塞交通、损坏接待场所公私财物的;(五)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制造恐怖气氛的;(六)伪造材料、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七)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管制器械的;(八)以营利为目的鼓动他人信访的。
据悉,部分建议人将应邀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5月底召开的信访立法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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