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马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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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08-03-10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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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劳动合同法:搁置争议 严格实施-
在中国,从来没有像劳动合同法这样一部法律备受关注、备受争议:立法过程中争论不断,甚至还遭到来自外资企业的撤资威胁;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后,人们以为有关它的争议将就此尘埃落定。然而,此后的几个月中,一些企业以各种方式规避它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它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今年的两会上,这自然也是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劳动合同法能否实现共同利益?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第一争议落在对劳动关系的倾向性上。虽然大家都认可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动双方关系的平衡,但对于是否处于实际的平等关系仍存在分歧。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宋北杉在发言中说,实施劳动法律,有必要正确处理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就业的关系,两者缺一不可。
吉林康乃尔集团董事长宋治平代表介绍说,作为制药企业一年四季都不能停产,但劳动合同法中提到要保证员工休息,并且节假日要成倍支付工资,但药品价格并没有成倍增长,这对企业来说有很大压力。
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张国权代表也表示,目前,民营企业就存在用工难的问题,该法的实施,让我们更加难招工。员工做得不满意了,可以随时炒老板,这使我们“用工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剧。劳动合同法最后能做一些调整和完善,缩小员工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让两方面都能获得最大的共同利益就最好了。
但也有不少企业界的代表、委员认同劳动合同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意义。
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明珠代表说:“劳动合同法的整体思路绝对是正确的,是员工支撑了企业的运转和发展,企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是必须的。企业必须通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来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一味规避劳动合同法到头来应承担更大的成本支出,因此,对于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格力公司早在5年前就给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提供每两年一次的体检,还有培训的机会。今年还要调高工资标准。”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代表告诉记者:“我们企业员工的收入和企业发展是同步提高,我们不仅给员工提供基数比较高的住房公积金,还在考虑为外来的打工者建廉租房,吸引大家安心在这里成家立业。我们的员工队伍包括农民工都是比较稳定的。现在有些企业想去挖人,一个都没挖到。”
与此同时,劳动、社会保障、工会界的代表、委员则力挺劳动合同法。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委员在发言中指出,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史上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为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林用三委员说:“一些企业老板认为这部法律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但不能忽视它对稳定职工、稳定技术、稳定企业的竞争力的巨大作用,从长远来看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好处的。”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铁饭碗”?
若论劳动合同法最受争议的规定,那肯定非无固定期限合同莫属了。两会期间,曾经在2006年胡润百富榜上成为内地首富的全国政协委员、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茵关于取消该规定的提案,再次引发了强烈的争议。
张茵的看法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企业而言非常难操作,比如一签了合同,消极怠工的人,你也解雇不了他;一个人到了本该退休的年龄不退,你还得让他继续干,该怎么解决才好呢?在市场经济时代,这种大锅饭的规定是要不得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三友集团董事长张国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现在民企老板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有恐惧症了。这给我们企业带来的压力很大,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对此,许多代表、委员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一概念的误解。
张鸣起委员说:“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为了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和责任感。它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只要出现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都是可以解除的,因此不会造成用工僵化。”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也认为:“认真读过这部法律的人可能注意到了,对于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都可以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代表也说:“大家不应该片面看待,更不能断章取义。读过的人都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说到什么时候截止,是有些人把它理解成了‘终身制’。”
变通实施,还是严格实施?
面对上述种种争议,代表、委员们对如何实施提出了不同的解决办法。
张茵委员的建议是将无固定期限合同修改为签订3至5年的劳动合同。
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丛连彪代表、全国工商联提出了分门别类、循序渐进地实施的方案: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工作比较稳定的员工,重在推行集体合同制、扩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严格监督合同执行。对小企业,对季节性、临时性雇工,可分类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对于个体户,劳动合同形式与规范应更加灵活,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委员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是慎重的,法律本身是严谨的。既然颁布实施了,就应严格遵守,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张文显代表认为,大家应对这部法律客观地看待,至于将来随着形势变化会不会修改,那要视情况而定,“没有哪部法律是永远不改变的,如果有弊端就可以修改”。
针对种种争议以及存在事实上的规避行为,部分代表、委员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如果相关配套的过渡政策跟不上,相关的司法解释不出台,可能会出现大面积的用工混乱状态,劳动合同法将面临法不责众的尴尬。
“劳动合同法原本是给农民工带来福音,但由于一些企业恶意抵触、规避此法频出狠招,已经给农民工造成一定伤害,给缔造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蒙上阴影。”农民工代表陈万志在新华网接受访谈时,许多农民工通过手机向他反映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如何执行到位,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为遏制一些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现象,张文显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刘友君代表认为,国家和各地应该视情况尽快制定配套性法规,让法律无缝可钻。比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裁员条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重大技术革新”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被滥用,应明确界定其具体范围。对有些企业用裁员、集体辞退职工后再上岗或改用劳务派遣工等行为,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中断多长时间内,可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明确劳务派遣也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出台专门规范劳务派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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